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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记满12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是否可以追偿?

时间:2013-04-05 19:06:48

  

   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如具有法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在垫付费用后向致害人追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其驾驶证记分达12分后仍驾驶机动车的,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驾驶人并未实际失去驾驶资格,故不能等同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这一保险人可追偿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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