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黑龙江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黑龙江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
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535元(2010年标准)
黑龙江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30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06.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41.3元。
注:以上数字来源于《2009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9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56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3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206.8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2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