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沈阳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近日调整, 2013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2年沈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30元,2012年辽宁省农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2013年沈阳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确定为: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为52860元,农村居民为18768元;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为105720元,农村居民为37536元;
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为158580元,农村居民为56304元;
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为211440元,农村居民为75072元;
交通事故六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为264300元,农村居民为93840元;
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为317160元,农村居民为112608元;
交通事故四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为370020元,农村居民为131376元;
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为422880元,农村居民为150144 元;
交通事故二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为475740元,农村居民为168912 元;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为528600元,农村居民为187680 元。
注:六十岁以上和构成多处伤残的受害人不适用上述标准,依据实际年龄和伤残综合指数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农村户籍在城镇生活满一年,并且有稳定收入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