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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该怎样调解?

时间:2018-10-18 10:42:40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的,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




申请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不能达成和解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的条件有:


①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②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事故调解的内容



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调解的交通事故,通常需要调解一下的内容:


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算是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③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协议通常包括下面的内容:


①调解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证据材料);


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③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④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⑤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⑥调解日期;




调解协议的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者双方对调解书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2015年1月1日中午,小王驾驶一辆摩托车自潮安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东线路段时,小王靠道路左侧行驶超越同向前方的小货车,刚好遇到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对向驶来,小王驾驶的摩托车与李某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手部受伤。交通管理部门于1月5日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分析


小王与李某于1月10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双方通过交警部门的调解,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李某一次性赔偿小王的医疗费5000元。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了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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