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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优先股有效吗?

时间:2018-10-23 21:30:53

  


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咨询个问题:A公司计划成立生产一种电子产品的高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作为一名高级工程师,A公司邀请我合作,并建议我投资10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权。我看好这个项目,也愿意入股合作,但又担心投资受损失。为此,我们双方商定,并在章程中约定:我持有的股权为“优先股”,即我按照其出资额的15%,每年固定分红,我相应地放弃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如有任何一年我未能如约拿到固定分红,则A公司应当购买我持有的股权,购买价格按照原出资额上浮10%确定。请问律师,这样安排法律上有什么问题吗?


谢瑛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 综上,从您的情况看,约定固定分红比例的条款,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但是,“同股同权”的观念在很多投资人的意识中根深蒂固。

另外,在一般的责任有限公司实行优先股的做法仍无正面的肯定性的规定,当地工商局有可能不批准含有优先股条款的章程。

经办律师需要注意与各方加强沟通与协商。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致电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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