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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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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所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04A幢14层 联系电话:025-84690699 13913837195 传真:025-84699417 QQ:596726854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版权所有:谢瑛律师_南京律师_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_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