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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9-02-07 16:55:54

  
 
 
        1957年4月22日
    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迳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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