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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抚养费问题

时间:2009-09-07 09:52:02

  

   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之后,抚养的一方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子女的抚养费。这不仅关系到子女日后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抚养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质量。
一、抚养费概述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离婚双方都应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他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

第二,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但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子女的医疗费等。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内容是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
二、为子女争取抚养费指南
(一)受抚养对象的限定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受抚养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未成年的子女,另一种是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
1、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至成年为止。
2、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如果子女存在:(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父母仍然要给付子女抚养费。
综上,从受抚养对象的限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生活的情况。如子女仍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等情况。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特别提醒:十八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对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
子女,父母应给付抚养费,而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才给付抚养费。《意见》与《婚姻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二)抚养费的数额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离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子女抚养费的数目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当事人的工作情况而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月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嫌疑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一般而言,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子女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的,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予以适当考虑增加。
    特别提醒: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三)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采用这种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特殊情况下要计算至应该抚养到的时间),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考虑到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以及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也就是按一定的期限定期、定额给付。一般来讲,主要有按月定期给付、按季定期给付和按年定期给付三种。
3、以物折抵
这种给付方式,主要适用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四)不按时、足额给付抚养费的救济措施
婚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抚养费不按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时间给付的问题,二是抚养费不按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数额足额给付的问题。
对于这两个问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书),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确保抚养费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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