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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虽离婚 买房借款须同还

时间:2010-04-29 13:53:24

  

  
 
案例
    2002年,李某和高某向高某的父亲高某某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准备结婚用,并向高某某出具了借条,李某和高某均署了名。结婚后,二被告一直居住在所购房屋中。2007年10月,李某和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住房归高某所有,冰箱、音响归李某所有。后高某某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   
    该笔借款虽然是在二被告婚前所借,但因欠条的署名为二被告,二被告均系借款人,而且二被告婚后共同居住在所购房屋中,故认定该借款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高某某借款3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无论归谁所有皆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能对抗高某某的主张。
    另外,因为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所以该欠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 (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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