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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对继子还有抚养义务吗?

时间:2010-05-01 17:18:21

  

[案例]

某女士在丈夫死亡后带着一个孩子与张先生结婚,结婚的两年多时间里,张先生一直照顾这个孩子,视同己出。后某女士与张先生感情不合欲离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某女士认为,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孩子应由张先生抚养,而张先生认为自己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不应承担抚养的责任,也不应支付任何的抚养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某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孩子之间为继父与继子的关系。张先生应当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张先生与该孩子之间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当张先生与某女士婚姻关系终止时,张先生与该孩子自然地就不再是继父继子关系。应当说,离婚后张先生对该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律师建议]

如果离婚后某女士生活困难而张先生又有经济能力的话,某女士可以要求张先生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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