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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不是法院判准离婚的前置程序?

时间:2010-05-11 14:22:35

  

 

【案情】:

        原告蒙XX与被告覃XX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8月27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7日生育一男孩。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争吵。2006年1月,夫妻俩发生争吵后,被告不辞而别,原告经多方寻找,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对此出具了证明。原告遂于2009年5月19日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覃月金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覃月金仍然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其婚生子因故意外死亡,被告依然杳无音信,原告遂撤消了对小孩抚养权的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没有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长达3年多未归,甚至在婚生子发生意外死亡,被告依然杳无音信,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请求离婚理由充分,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蒙庆成与被告覃月金离婚。

【评析】:

        一、本案中原告是否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原告可以不经宣告失踪,而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当依法公告送达,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本案是否可以判决原、被告离婚?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则应当缺席判决。但是否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也应当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可见,本案中被告自2006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长达3年多之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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