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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名下房产更名到一人名下,离婚时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0-12-12 19:20:50

  

 

        张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十年,购置房产两套。去年年底,两人感情因张女士精神出轨生变,张先生气愤难平,提出苛刻的和好条件——到房产局办理更名手续,将原本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子变更到他一人名下。张女士为挽救婚姻无奈同意。然而,更名手续办妥后,张先生还是决定离婚。张女士十分后悔——她以为房子登记到丈夫名下就跟她没关系了,为保障利益,她抢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更名登记。近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并指出,房子由两人名下转而登记到一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并不发生变化。换言之,张先生的想法落空,张女士的担忧多余。

     法官对两套房产的权属问题作出了认定:“从形式上看,双方办理的是非转移类权属登记申请,即该权属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从两份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均认可该两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的目的是该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更名,未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看来,张先生的想法落空了,就算他现在打官司离婚,也不可能独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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