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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署买卖合同

时间:2018-03-26 13:27:20

  

关键字:南京律师网 南京律师 买卖合同签署

 南京律师按: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其附随义务包括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瑕疵担保义务及包装义务等。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价款。那么如何把握买卖合同的整体,下面详述如下:  

    一、买卖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合同条款   

    买卖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名称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当事人姓名是指自然人姓名;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它是买卖合同标的是必要条款。

   (3)数量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数额。它也是买卖合同标的是必要条款。

   (4)质量一般既包括标的物的品种和规格又包括标的物的具体品质。质量条款未约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5)价款或者报酬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或者报酬条款未约定,一般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义务的完成时间、完成地点和完成方式。其是确定当事人违约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7)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范围,对及时地解决违约问题有重大意义。违约条款未约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卖合同除包括上述条款外,有的还包括以下特殊条款:(1)包装方式;(2)检验标准和方法;(3)结算方式;(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如何补充合同的规定 

    (一)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只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自己也必须同时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的请求权的行使。如先履行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对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如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五、买卖合同的解除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方有违约行为且违约方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违约方请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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