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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捆绑物业管理费,收与不收陷两难

时间:2009-03-20 20:21:15

   作者:谢瑛律师
   辛苦期盼了很久的房屋终于接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书了,李先生一家欢天喜地的来办理收房手续,却因房屋质量与物业管理费的问题与开发商僵持不下 ,李先生说:“通知我收房后,我没收房,我写了一些房子存在的问题,并写明了要求维修完好后再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收房。原来开发商还口头说物业费可以收房后付,但现在开发商要求管理费从通知收房之日起开始交管理费否则就拿不到钥匙。接受开发商的条件吧,不仅要付笔冤枉钱,而且房子的质量问题更难解决。不接受开发商的条件吧,又不知何时能住进新房,何时能办房产证。”李先生陷入了这样的两难境地。
   据了解,像李先生这类似遭遇的购房者并不在少数。交房也是纠纷最为集中的一个阶段。不少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用各种借口迫使购房者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者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购房者在收房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房时应交纳的购房款,开发商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购房者。
   收房和物业管理关系涉及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利用开发商委托其代为交楼之便,以不接受他单方面增加的条件就不给购房人钥匙为要挟,购房人除据理力争外,应直接找开发商进行交涉,书面提醒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做法有可能造成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开发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对于开发商的不合理条件和要求,购房者应当理直气壮的说“不”,也完全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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