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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对购房人未尽告知义务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时间:2011-08-08 10:16:10

  

作者:谢瑛律师

【案情回放】
颜某于2007年从江宁区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处住房,房款总价款209万元,但合同没有就房屋内设管线铺高问题进行约定,交房前开发商致函颜某:“由于您的房屋中有管道通过(暧气管等),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影响您居室的使用和美观。”颜某回函房地产公司,“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进行公共通过管道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颜某在未得到开发商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颜某第一次诉讼要求开发商拆除公共管道。法院判决因该管道系多家业主共用,拆除该管道损害其他业主利益,驳回起诉。于是颜某又进行了第二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90000元;如不能认定李某违约,要求开发商对因房屋中添设管道致房屋价值贬损部分进行补偿。审理中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2%。最后法院按照评估结论,支持了颜某因开发商未尽告知义务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谢瑛律师认为:目前此类问题的解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92页】,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手机:1391383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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