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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明贩卖四公斤毒品案的无罪辩护

时间:2012-05-13 11:36:12

  


杨洪明涉嫌贩卖四千克毒品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根据今天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指控被告人杨洪明涉嫌贩卖毒品四公斤的指控证据,经过法庭对被告人杨洪明、温杰的询问,对指控证据的质证,现在发表辩护意见:
一、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洪明2011年6月12日向温杰贩卖冰毒约2000克。
第一、起诉书中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温杰从杨洪明处购买的毒品2000克不是事实。
1、法庭询问被告人温杰所查明的事实是:2011年6月中旬,他去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丹青花园10幢3三元505室杨洪明租住房购买2000克毒品,叫王长宁开车同去。温杰来到杨洪明租住房的客厅,有四个男人一起溜冰,这四个男人是杨洪明、温杰、王长宁、刘国森。温杰不知道刘国森的名字,称刘国森为金总。四个人在客厅溜冰后,杨洪明把温杰叫到房间,把2000克的毒品拿出来给温杰看,2000克毒品是1000克一袋,分为两袋装的。这个时候房间与客厅的门是开着的,在客厅里坐着的王长宁和金总是看到杨洪明和温杰之间看毒品过程的,但是不是真的看到了,温杰心里没有数,只是自己想想。温杰看了毒品后,就把两大袋冰毒拿走了。听杨洪明说重量是2000克,但没有称过,多少钱也没有说。在回安徽的路上,开车的王长宁问温杰,你今天来合肥是不是拿冰毒的,温杰回答,是的。这样王长宁是知道温杰这一次是来卖毒品的。
2、指控证据温杰笔录(第5、6、7、9次笔录和2011年9月16日笔录)证明:温杰带着这2000克的毒品回到南京租赁的钻石星城2211房,叫来朋友周凯胜一起把2000克毒品分装。一盎司一小袋,一小袋为24克,1000克可以分成40袋。温杰说:2000克中的1000克分了37袋,没有分成40袋。这1000克周凯胜拿了二十七、八袋。还有1000克,自己拿了三、四个小袋,剩下的都给周凯胜那去了。周凯胜把拿去的毒品卖出去后钱交给温杰。这2000克毒品,除了周凯胜拿去卖掉,其余的温杰卖给了胡金安、平平、单磷虎、李兰、潘基胜、思思等人了。这一批毒品温杰卖出去收来的钱是54万元。这批2000克毒品温杰卖出去的价格每克是500元,或者是9800元、10000元一盎司。一盎司是24克与24.5克之间。
3、指控证据证人王长宁2011年7月13日笔录。王长宁说:2011年6月中旬一天下午,他为温杰开车去安徽省合肥市买毒品是知道的。温杰带他来到朋友家(杨洪明租住的房子),在温杰朋友家的大房间坐下聊天,后来溜冰。但因为自己不会烧烤冰毒,是温杰的朋友替王长宁烤的四个男人轮流吸毒以后,温杰的朋友从房间拿出纸袋子装的东西(冰毒)给温杰看,有一两公斤以上,我吓了一大跳…..在回来的路上,我问温杰:“你到合肥是不是来买病毒的?”温杰承认了。
4、杨洪明对2011年6月12日温杰和王长宁一起去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丹青花园10幢3单元505室是这样说的:这一天温杰和王长宁确实去了杨洪明租赁的家,去的目的处是为了玩女人(看杨洪明法庭陈述和杨洪明书面提交材料),不是买毒品,杨洪明也没有毒品,从来没有毒品卖给温杰过。温杰说的6月12日这一天2000克毒品是虚构事实,故意要陷害自己。杨洪明的理由是:温杰和王长宁到他家是因为6月12日上午杨洪明打电话给温杰,告诉温杰自己开了一个小公司,请温杰过去玩玩。温杰听后以为是:在6月1日时,杨洪明带一个女朋友“同同”到温杰那里玩时,温杰看到杨洪明的女朋友“同同”漂亮,很乖,很听话,就要求杨洪明介绍女朋友给温杰,杨洪明说,同同是朋友介绍的,回去问问朋友。第二天杨洪明回来后和朋友说有没有女孩子介绍过来,杨洪明的朋友说有的。杨洪明就给温杰打电话,“朋友”可以给温杰介绍女孩子,女孩子溜冰包夜是1500元,给女孩的钱是700元左右,剩下的是杨洪明朋友和温杰平分。所以,温杰以为杨洪明打电话是女孩到了,叫他去玩。到杨洪明家后,一看,没有女孩子,感觉不好了,在杨洪明和温杰、王长宁一起溜冰后,温杰拿了杨洪明三部诺基亚手机、王长宁拿了杨洪明一部苹果手机回来了,6月12日的整个情况是这样的。
5、以下法庭调查可以证实,温杰和杨洪明对王长宁的问题回答完全一致。
法庭发问温杰:
问:王长宁会不会吸毒?
回答:会。
      问:王长宁是不是认识杨洪明?
      答:认识。
      法庭发问杨洪明:
      问:你认不认识王长宁?
      答:认识。
      问:什么时候认识?
      答:2011年2月份的时候,到温杰处去玩,认识的王长宁,一起吃过饭。
      问:知不知道王长宁会不会吸毒?
      答:知道,王长宁会吸毒。
但王长宁笔录内容不是这样的。其一,王长宁笔录中始终回避与杨洪明的认识,把杨洪明说成不认识,把杨洪明说成是“温杰的朋友”,不但叫不出杨洪明的名字,还是不认识的,用“温杰的朋友”来代替杨洪明的名字。其二,王长宁的笔录说的在杨洪明房间溜冰和温杰说的在杨洪明家的客厅溜冰这是明显的地点不一致。温杰说杨洪明把温杰从客厅叫到杨洪明的房间看冰毒,在房间里只有温杰和杨洪明两个人,王长宁说的是杨洪明拿出毒品给温杰看时,有四个男人都在场。这一点是不可能的事实,贩卖毒品不可能明摆着面对一个不认识的王长宁进行交易。其三,温杰说毒品都是用透明塑料袋装的,外面也是用透明胶布裹着的,而王长宁说装毒品的袋子像味精袋子。其四,温杰说:2011年6月12日2公斤毒品数字是杨洪明说的,没有称过,多少钱也没有说过。即使有贩卖毒品的事实,是不是存在不称毒品重量,不说毒品价格的交易?
辩护人认为:法庭询问和指控证据证明杨洪明没有贩毒。温杰本身的说法无法使人相信存在毒品数量不用称?价钱不用说?随便可以拿?这些都是编造的故事。王长宁的说法推翻了温杰与杨洪明之间交易毒品绝对是秘密进行的常规,可以明摆着对不认识的第三者王长宁进行交易毒品,这是没有人相信的谎话。即使确实有毒品交易,温杰和王长宁可以一起去杨洪明家玩女人,但温杰不可能让王长宁看到他与杨洪明之间的毒品交易。
小结:温杰和王长宁一起故意编造了杨洪明丹青花园505室租住房里2011年6月12日贩卖毒品的故事。

第二、温杰是怎样继续编造毒品怎样卖出去和支付钱的故事情节的?
1、6月12日温杰带着2000克毒品从安徽合肥杨洪明的家拿到自己南京钻石新城2211房间,与周凯胜一起把2000克毒品分为小袋装。按照温杰的说法,这2000克毒品有三分之二是周凯胜卖出去的,剩余的是卖给了胡金安、平平、单磷虎、李兰、潘基胜、思思等人了。但这一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周凯胜笔录没有印证这一事实。周凯胜从来没有向温杰买过毒品,当然也没有给过温杰毒品的钱,但是温杰的说法是周凯胜给了温杰大量的贩卖毒品的钱。
2、温杰对这一批毒品支付杨洪明的钱是54万元(2011年7月8日温杰笔录第三页)。54万元?温杰编造的谎言再一次证明,他与杨洪明之间确实不存在毒品买卖的,起码不存在6月12日这一次的毒品买卖。54万元?为什么2000克毒品卖出去只有54万元?按照温杰卖出去毒品的价格是500元一克,2000克应该是100万元,即使是400元一克也有80万元,450元一克有90万元,决不可能是54万元。这又是一个谎话。说明温杰与杨洪明之间不存在贩卖毒品的事情。
3、6月12日温杰说的从杨洪明处拿来毒品2000克需要支付54万元与温杰说的2011年5月底6月初杨洪明送来的2000克毒品混为一谈了(是不是杨洪明在5月底有2000克毒品给温杰,没有查证)。温杰2011年7月8日第七次笔录第四页中,温杰说:2011年的5月底杨洪明和“金总”又到我新天地314室,当时我一个人在家……六至八个茶叶铁盒子,铁盒子都是深朱红色的,上面写着“铁观音”,盒子里的茶叶没有了,全是冰毒。一小袋冰毒的重量我想不起来了,反正一起是两千克冰毒。这批两千克冰毒也是胡金安、李兰、单磷虎、平平、思思、周凯胜等拿去卖掉的,这批货杨洪明还是跟我要了64万元,当时我还记得最后还欠他两万元,后来中途还了一万元,是在我去合肥他家里还给的,还有一万就是6月24日我给他55万元中带一万元还他的。按照温杰的说法,从2011年5月底6月初一次、6月12日一次至6月24日支付54万,温杰卖出去毒品是4000克,都是杨洪明的。但毒品的钱只有54万元。不说一次2000克54万元是不对的,二次2000克54万元更是荒唐的;
4、温杰在第一次笔录中第七页说:“我带35万元钱现金,都是我以前出货的钱,钱是放在我家卧室里面的白紫色的衣橱里面的,全是一百元钱票面的,一万块钱一叠,用橡皮筋捆着的,我把35万元从橱里面拿出来,放在一个长方形扁的青花瓷茶叶蓝白色的纸盒子里面,盒子是放在一个纸袋子里面拎着的,袋子是什么颜色原来是装什么的都记不得了,只是我随手在家里面拿的。”笔录第八页:“等魏丛兵朋友走掉之后,我就把钱拿出来给杨洪明的,给的35万,这个钱是我第五次从他那边拿了不到500克的钱,还有前几次一直钱没给清,还欠他的钱,这次全部还清了,给他35万,他跟我讲是35万,我对他还是蛮相信的,他也还是蛮相信我的,所以他跟我讲我也欠他35万,我就带了35万块钱给他的,杨洪明就简单的点了一下钱,就把钱放进卧室里面去了,然后我就跟他谈了货的事情---”温杰说的支付毒品的钱这么具体,详细,有情节。但在2011年7月8日的第七次笔录中全部否定了,说35万说错了,是55万元。看了第一次笔录内容,不可能会记错,这么具体、详细、有情节,35万元是杨洪明告诉的数字,35万元交给杨洪明,杨洪明点了数字,这难道会记错?如果这么具体、详细和有情节的过程都会记错,那么其他的说的都是对的吗?2011年7月6日笔录第四次第四页温杰把55万元钱交给杨洪明的时间、地点、形式都发生变化了。“….我下车后杨洪明已经站在小区门口等我了。下车后我把55万元的现金连袋子一起给了杨洪明,当时没有讲钱的事,后和魏丛兵朋友就跟着杨洪明去他家里了,---”这55万元杨洪明也没有点数了。退一步讲,35万与55万元确实记错了,那么时间、地点、交给杨洪明的方式应该是同一个版本,但是,温杰又说了另一个版本。
小结:温杰编造谎言的技能真的是高超之极,一套又一套。

综上所述:以上所涉及6月12日2000克毒品交易、运输、卖出、收钱、支付毒资的过程,所有关于这一笔证据的每一个点都证明是造假的,指控证据本身就证明被告人杨洪明没有贩卖毒品,指控证据本身不但没有连贯性、稳定性、不能相互印证,反证了杨洪明无罪。

二、没有证据可以证明2011年6月28日杨洪明向温杰贩卖冰毒约2000克。
第一、指控证据温杰供述说:杨洪明这一笔2000克冰毒是6月28日早上来六合区钻石星城A幢2211室暂住房交给他的。杨洪明有2211房间的钥匙,钥匙是2011年6月24日在安徽时给杨洪明的。杨洪明用钥匙开门和温杰出来为杨洪明开门几乎是同时的,杨洪明进入到2211室,就叫温杰拿秤,温杰从厨房里拿出一个电子秤,然后温杰和杨洪明到厨房和主卧室之间的次卧室里,把小卧室门关上,温杰看到杨洪明从黑色的挎包里掏出一大包用塑料袋裹着的东西,温杰知道那里面是毒品。后来杨洪明又叫温杰拿剪刀,因为两袋毒品是用透明胶布裹起来的,需要剪刀。温杰又开门去拿剪刀,没有找到,温杰想起来在小卧室里本来就有一把大剪刀在的,然后又进小卧室把门关上。杨洪明用剪刀剪塑料袋外面裹着的透明胶布,当时两袋冰毒是分开的,每个袋子外面都裹着胶布的,后来杨洪明就拿小秤在里面秤。温杰把杨洪明剪下来的透明胶布全部卷成一团放在客厅茶几旁边的垃圾篓里了。杨洪明称过后对我讲了一个数字,我没有听太清楚,就随口答知道了。后来杨洪明和温杰说想吸一口,温杰就从一个大袋子里挑了一点,到客厅弄好让杨洪明吸了一口。吸过后杨洪明说:要带一点走。随后杨洪明自己拿筷子挑了有5克左右。---杨洪明走了。
第二、指控证据华小龙询问笔录,笔录中内容反应侦查机关造假的证据。其一,问:华小龙到公安局来有何事?这一问就暴露出侦查人员做假的出发点和目的,华小龙本身是和杨洪明一起被抓捕的人,戴着手铐脚镣的,明明是被抓捕的,要问你到公安机关来有何事?岂不造假?目的是要故意陷害杨洪明贩毒,这种侦查行为违法。(辩护人在本案件庭审已经申请法庭要求调取侦查机关询问华小龙时的录音录像);其二,是华小龙戴着手铐脚镣的做询问笔录是违法的,违法的取证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那么这个华小龙的询问笔录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华小龙的笔录形成过程是非法的,应该依法排除。其三,是华小龙笔录内容中说温杰被抓捕后,杨洪明要求华小龙通过朋友打听温杰被抓捕的情况,华小龙通过朋友打听来说温杰贩毒一千克以上,把这一情况告诉杨洪明。杨洪明听到这一情况后,“---样子非常慌张,”对华小龙说,“温杰被抓的那天早上我送给了2千克货给他”。这话任何人都是不会相信的,退一步说,杨洪明确实是一个贩毒几公斤的毒贩,会摆着华小龙说自己给温杰的毒品2000克吗?这显然是侦查人员故意陷害的结果。信不信?不信可以立即调取这一询问笔录时的录音录像,辩护人再次申请法庭立即调取这一询问录像,正所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第三、控方证据陈晓君笔录。对于杨洪明在2011年6月28日到温杰2211室这十几分钟时间,陈晓君是听到的,根据陈晓君的笔录,是陈晓君发现有人开门,叫醒温杰,温杰起来后透过猫眼看了一下以后给杨洪明开门的。陈晓君还听到和杨洪明一起来的有个女人,穿高跟鞋,走路听得出来,杨洪明、和杨洪明同来的女人与温杰一起进入到小卧室,关上门。
第四、法庭审理中杨洪明对6月28日到南京钻石星城2211室是这样说的:2011年6月28日早上去温杰2211租赁的房子是因为自己毒瘾犯了,需要吸毒,才到温杰租赁的家去的。到了2211房是敲门,温杰来开门的。2211房子是温杰租赁的房子,我没有钥匙的,温杰也没有给过我钥匙的。进入2211房,就是吸毒,后来到过卫生间洗脸刷牙,又吸毒。把自己带的干海鲜分一点给温杰,又向温杰买了十克冰毒,付给温杰4000元,走了。没有到过温杰说的小卧室,更没有卖给温杰毒品2000克。进出时间十几分钟。可以看进出监控录像。
根据温杰、华小龙、陈晓君笔录内容和杨洪明法庭审理对话,哪一个说的是对的?哪一个说的内容更能够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从指控犯罪的角度侦查机关需要证明是不是杨洪明贩毒?辩护人认为:根据这四个人的讲述内容,很清楚杨洪明没有卖给温杰冰毒。理由如下:其一,根据温杰所说,杨洪明进入2211室,叫温杰拿秤、拿剪刀、温杰用剪刀剪开包装冰毒的透明胶布,温杰把杨洪明剪下来的透明包装胶布卷成一团放到客厅里的垃圾篓里了。侦查机关直接就将杨洪明操作过的秤、剪刀、透明胶布按照侦查要求进行指纹鉴定即可,剪刀、秤、透明胶布上留有杨洪明的指纹,这三件物品与贩卖冰毒直接相关。鉴定出来了,杨洪明想懒也难。其二,辩护人还认为,这三件物品,侦查机关一定经过了鉴定的,不可能不鉴定的。鉴定结果拿出来即可。如果不鉴定是违法办案,故意隐瞒真实的贩毒者。如果鉴定过了,不把鉴定报告拿出来,那也是故意隐瞒真实的贩毒者。因此,根据指控证据,辩护人以为应该立即释放被告人杨洪明。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法庭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清楚证明被告人杨洪明无罪,那应该立即释放。又根据侦查机关对本案件违法办案的过程,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审查起诉时间中的两次依法退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看,公诉机关本身也是知道杨洪明不是贩毒的,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杨洪明是贩毒的。温杰笔录内容本身更是证明杨洪明没有贩毒,而非证明杨洪明贩毒的。

法庭调查中出庭检察官不能够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2011年6月12日温杰从安徽杨洪明家拿毒品2000克没有证据证明?王长宁帮助侦查机关编造的谎言不能使人相信?你相信吗?如果有这2000克,但是没有卖出去,温杰说的这2000克通过周凯胜卖出去三分之二没有得到证明,分包装过程也没有证明,数量也不是2000克了。卖出去钱是54万,这数字也不对,如果确实是2000克,也不可能是54万。温杰把这虚构的2000克毒品和2011年5月底还有2000克是杨洪明卖给他的混在一起了,这是不是事实?无法搞清楚的;
第二、温杰说的35万元和55万元之间的故事。35万元说的是那么的清晰、详细、真实。但这么清晰、真实的故事全是编造的,都是假的。也就是说温杰没有给杨洪明35万元,杨洪明也没有告诉过温杰要35万元,更没有温杰在等候魏丛兵朋友离开后,把35万元交给杨洪明,杨洪明对这35万元进行点数的过程。这一编造真的是无法解释,没有温杰自己的否定,出庭检察官是不可能会否定的,一定会说这是真实的,但事实是虚假的。现在把35万元改为55万元了,为什么改为55万元没有理由,只有一个理由,就是温杰记错了。但是故事的情节不是原来的版本,又换了一个本版了。这55万元的数字中的54万元,根据温杰说杨洪明要求是64万元?不是54万元。这又是这么回事呢?64万是什么时候说的?辩护人以为,这个故事即使是真实的,那不是发生在杨洪明那里,应该是另有其人?
第三、根据起诉书内容,这6月12日2000克的毒品卖出去的只有25克。那剩下的毒品到哪里去了?指控证据中温杰贩卖的毒品很多,相互能够印证的也很多,为什么只起诉了25克?这一点可以向法庭解释吗?这一点说明公诉机关为什么应该起诉的不起诉,猫腻在那里?依法应该(有证据证明)打击犯罪的不打击,这是为什么?
第四、起诉书中对毒品的鉴定?辩护人申请了鉴定人员出庭说明鉴定的过程?按照温杰的说法,这是杨洪明卖给他的毒品,那应该是同一批的,为什么同一批的毒品鉴定结果是三种含量?一个袋里的毒品为什么是两种含量?这些问题应该请教鉴定专家,出庭检察官如果知道,可以向法庭说说?
第五、杨洪明说在2011年7月5日被抓捕时,杨洪明对抓捕他的人员说:9.19克是杨洪明自己的,还有的7.775克不是自己的,是刘国森的。因为抓捕时有摄像,有录音录像,所以,我们申请要看这一段录音录像,来确定杨洪明说的是不是事实?同时,杨洪明又说:当时一起被抓捕的有华小龙。华小龙也是带上手铐的,看看是不是事实?还是杨洪明乱说的?这一个问题不仅涉及吸毒贩毒,还涉及证人证言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温杰说的杨洪明在28日2211贩卖毒品过程中是不是换了拖鞋?如果杨洪明换了拖鞋,温杰说只有两双拖鞋,杨洪明没有换,也无法换,因为没有拖鞋的说法是不是真实应该可以查明;为什么不查明?这一问题反应温杰随意编造谎言的证据;
第七、温杰说杨洪明手拿剪刀、拿秤、拿透明胶布袋,侦查机关对这三件物品的指纹鉴定意见为什么不拿出来?辩护人以为,对这三件物品侦查机关不鉴定是不可能的,应该推定已经鉴定,如果已经鉴定,不将鉴定意见拿出来,这是为什么?这三件物品上留下的不是杨洪明的指纹,留下的是别人的指纹?这一推断请检察官反驳?
第八、侦查机关已经调取的钻石星城2211物业保安的录音录像可以查一下杨洪明6月28日进出时间,间接可以判断杨洪明是不是贩毒,如果是贩毒2公斤给温杰,那么28日这一天杨洪明进出2211没有半个小时不可能的。如果只有十几分钟,那就说明杨洪明说的是真实的,没有贩毒,这也是一个点。录音录像还可以反应出温杰在6月24日携带55万毒资从2211暂住地出发去安徽合肥送钱的形象,可以看出是不是携带了55万元的包?
第九、温杰编造的26日上午九点和晚上九点杨洪明在广东给他打电话,完全是谎言,杨洪明26日上午还没有达到广东,这样明显的谎言可以说明,杨洪明没有贩毒,是温杰在陷害杨洪明,本来就无法解释温杰为什么要编造这样的谎言?
第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时间的事实部分在那里?应该提交法庭?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应该有退补意见,要求补充的具体内容?同样延长审查起诉的时间也必须会有事实?请检察官向法庭出示?
第十一、2011年7月18日陈晓君笔录第2页,陈晓君说,2010年12月我就知道温杰卖冰毒给别人,因为我和温杰住在一起以后基本上每天都有人到扬子六村温杰的住处去向温杰买冰毒,那些人来买冰毒,温杰对我也不避讳,直接当着我的面就把冰毒卖给别人,我自己平时也溜冰,所以我知道温杰就是把冰毒卖给别人,用行话讲,温杰就是专门“发货”的。这一笔录内容说明了2010年的12月温杰已经贩毒了,证明了毒品来源不是杨洪明,另有其人。


尊敬的法官: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法律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本案件应该依法判决杨洪明无罪,并应该立即释放。谢谢法庭!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姜建高 律师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  瑛   律师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谢瑛律师,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1383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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